据企查查信息显示,苏州叠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暖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正式起诉祖龙(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淮安祖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第三人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该案于4月2日立案,一审将于6月5日开庭。
目前,关于该案的具体细节尚未有官方消息披露。
但据互联网信息,该案可能源于“在微信、百度等平台上搜索叠纸《闪耀暖暖》《奇迹暖暖》等产品时,搜索结果中会出现祖龙《以闪亮之名》的引流广告和下载入口”这一事实。
上图均源自网络
该类视频、全幅式卡片广告内素材确为《以闪亮之名》,茶馆并未注意到有素材盗用的问题。但搜索引擎的关键词定向存在非常明显的错位,而《闪耀暖暖》等产品名称早已作为苏州叠纸所属知识产权进行了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注册。
该类商标涵盖广告(涉及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广告稿的撰写、广告代理等)及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民意测验、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群组。
而上述广告中并未将二者做出明确区分,此行为易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界定的“混淆”要件。
按照竞价搜索广告的商业机制,搜索服务提供方与该情况的出现存在直接关系,这可能也是腾讯成为该案第三人的原因。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0年12月修订案)之界定,所谓“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字号、商品名称、商品包装、装潢、域名、APP名称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
就前文所述的互联网信息来看,该案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一类。
具体情况还需要等待一审开庭后进一步核实。